问题 | 离婚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离婚诉讼的主旨是要求提起离婚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包括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同时,需要提交离婚起诉状、夫妻共有财产清单以及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此外,特别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需得到军人同意,女方在特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上是离婚诉讼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结语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一系列要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首先,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他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此外,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需提交离婚起诉状、财产清单、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此外,女方在特定时期内提出离婚请求的限制也有特别规定。以上是离婚诉讼的基本要求和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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