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有效期是多久呢 |
释义 |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那么仓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呢?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存在有效期。举几个例子: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仓单有效期是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豆油的仓单有效期为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纤维板、胶合板、玉米淀粉的仓单有效期为每年 3、7、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棕榈油仓单在每月最后交割日之后的3日内必须注销。 鸡蛋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一、保管合同可以口头成立吗 不成立,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二)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 (三)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 (四)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五)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六)仓单质押期间,由仓储企业监管,仓储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七)仓储企业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八)贷款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贷款企业; (九)如若贷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仓单转让变现或者凭仓单提取货物变现,来实现担保债权; (十)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贷款企业想要置换所质押仓单或进行出库,应向风险保证金户打入与其仓单价值相等数目的货款,在贷款主办行确认重新质押足额仓单或归还相应贷款后,把该部分货款从风险保证金专户上退还给贷款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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