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117条,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