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必须用户口本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结婚必须要用户口本。男女双方想确立婚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在领取结婚前,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法提供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并且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找到户口簿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将结婚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找不到户口簿的,可以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去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然后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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