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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是否必须到庭?
释义
    债务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类:
    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
    对于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庭,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出庭的。
    一、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时,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二、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当事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时限是多久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超过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债权的转让是否必须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应当怎么处理,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权债务纠纷之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债务纠纷之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2012年9月17日,张某(原告)与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1500万元资金借给被告短期使用,借款期限2天,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期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
    后被告在接得1500万元后,严重违约合同约定,至起诉当日,已经逾期1年之久未归还借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直接起诉即可。
    为此,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向成都市中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对方归还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金额总计达19667500元。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本律师主动出击,先后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以期给对方造成压力。
    同时经本律师及当事人调查了解,对方现阶段正在4个银行融资贷款,据此,本律师凭借多年经验和职业嗅觉,断定对方目前害怕官司缠身。
    以此为沟通、谈判点,对方很快提出和解,双方在本律师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对此承诺支付1900万元。
    后被告分2次在开庭前支付了原告借款本息,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追讨欠款的技巧有哪些
    在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会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债权人在遇到了债务人不归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只是有一定的期限,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追讨欠款追诉期有多长吧。
    追讨欠款追诉期欠款追诉期事件:
    3年追诉期计算:
    债权人最后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到上一次要求还款(必须能够证明)间隔超过3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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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