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别人用卡洗钱犯法吗? |
释义 | 洗钱罪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洗钱行为侵犯金融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来源于特定犯罪。提供资金账户给洗钱者属于共同犯罪,需停止并归还卡。洗钱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和外汇管理。客观要件包括将财产转为现金或票据,来源于特定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是故意为了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洗钱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犯罪者将面临刑罚和罚金。 法律分析 一、一般别人用卡洗钱犯法吗 犯法的;如果在明知对方是在洗钱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借给洗钱者的,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按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判刑要坐牢。如果不知情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要及时停止,把卡拿回来。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同时,其所“洗”钱财必须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属于故意,只要明知对方是属于洗钱还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那么就可以构成洗钱罪,但如果本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此罪,洗钱的行为已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会侵犯国家的利益,所造成的影响是特别大的,犯罪者不仅会被判刑还会承担相应的罚金。 结语 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明知对方在洗钱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借给洗钱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这属于洗钱罪,将面临刑罚和罚金。如果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但应立即停止并收回银行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客体、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来源于特定犯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以及故意为之。洗钱行为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国家利益,对社会影响巨大,犯罪者将面临刑罚和罚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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