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会计核算内容问题 |
释义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涵盖的核算内容就当前来看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增加以下内容: 1、累计折旧 现行事业单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日常只反映账面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使用价值或效能会愈来愈低,相应内含的价值也逐渐减少,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导致资产虚置,形成账实不符,从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而且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能够带来一定的收入,则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还会造成收支不相匹配,进而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增加折旧的核算,可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同时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并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加折旧费明细科目。这样,在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可直接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在建工程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而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如固定资产的自行建造、安装及装修等都有一个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需要一个会计科目归集建造、安装及装修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情况,因而应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成后,全部费用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低值易耗品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只是规定了凡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余的财产物资列入“材料”核算。这样,事业单位日常购置的非批量家具用具、小型设备、耐用办公用品,从管理和效益的角度出发,往往既不宜在“固定资产”核算,又不宜作为“材料”核算,客观上要求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合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以“五五摊销法”为宜,购置时,借记“低值易耗品--xx”,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投入使用及报废时,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贷记“低值易耗品--xx”。 4、委托贷款 当前,部分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较大数额资金闲置的情况,若将其存入银行,利率很低,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仍相对较低,且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某单位急需资金,贷款手续短期内又难于办妥,且经过慎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又没有还贷风险,就可以委托银行对其贷款。这样就涉及到“委托贷款”的核算,可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办妥委托贷款手续时,借记“委托贷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支付银行委托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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