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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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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