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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多久
释义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注意,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在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后才发生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安排。超出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法院不审理,也不存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由于案件需要已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因此,受移送的法院受理后,自然会指定举证期限。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是否一定不得少于30日?不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因此,本项以及之后特殊情形下需要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均应当根据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要求而非2001年《证据规定》的要求来作相应调整。
    实践中,当事人借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如果一味的进行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势必助长滥用诉讼权利的不正之风。
    一、什么是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与法定举证期限相比,指定举证期限的特点有:不受之前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不受法定的举证期限对具体期间长短的限制。
    二、如何争取更多举证时限?
    一些代理人为争取时间,随意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减免、申请法官回避等,这令法官反感。对此,建议操作如下:
    1、递交申请延长举证的书面申请;
    2、充分说明延期的理由;
    3、充分说明对特定待证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关联性;
    4、证明申请人已积极调查取证的事实;
    5、确实难获取相关证据,但有确凿证据线索,可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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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