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收费吗 不收费 三、南平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的材料有什么 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 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申请报告 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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