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三)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对已抵押给我行的房屋办理转按揭业务时,可免除评估程序和《房产评估报告》;(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五)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如所售房产系未办出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必须提供发展商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