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居住权应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使用居住权合同一般有哪些条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等权利;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等。 二、离婚后有没有公婆居住权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如果在离婚前或者离婚后签订了合同,则离婚后公婆有居住权。 三、居住权能否要求继承 居住权不能继承。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居住权只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但是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