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据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
释义 | 收据具有合同效力,可证明履行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收据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正规收据应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明确收款人、付款人的姓名、住所、金额等信息。定金收据有效,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分析 一、收据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收据是有合同效力的。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据。收据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收据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收据怎样写才正规 1.收款的收据应写明标题、正文和落款; 2.其中标题要写明“收据”; 3.正文要写明收款人、付款人的姓名、住所、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数额、币种等内容; 4.落款则要有收款人的签名、日期等内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写的收据定金有效吗 写的收据定金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收据具有合同效力,可证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收据应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明确收款人、付款人的信息、金额等。写的收据定金有效,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应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视为变更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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