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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之诉判决能上诉吗
释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能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地位相当于一审判决。如果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的可以上诉。
    一、被告两个人不服一个人判决怎么办
    会有影响。1、如果有其中一个被告上诉的,一审判决就不生效,是否生效、何时生效要根据二审情况来确定。2、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的,就可能撤销原判进行改判,或对原审判决进行变更;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二审判决很快是不是基本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不一定是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可分为维持性判决(维护原判)和变更性判决(改判)两种类型。维持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变更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判决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维持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变更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判决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再审申请裁定有几种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做出以下类型的判决:
    维持原判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然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改判、撤销或变更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驳回起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发回重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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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2: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