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未提前打离职报告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打离职报告,并且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