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工资及提成款劳动争议的处理你知道吗? |
释义 | 很多员工由于打算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所以可能并不与单位太计较,但如果有些员工打算换工作,正好可以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2000年颁布的《对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一、拖欠工资有没有补偿或者赔偿 拖欠工资有补偿或者赔偿。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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