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身原因是指自己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即将超过诉讼时效而不积极诉讼的行为。比如: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在收到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却不当回事,到过了六个月才决定起诉,这属于自身原因。 相应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 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包括意外事件,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外在原因,比如行政机关送达时没有送达给当事人,而造成当事人没有接收等。这一类,需要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庭审查。 除此之外的,比如生病住院,临时处理紧急事务耽误等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但是又确实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延误。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