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开庭,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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