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开庭,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