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单独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释义 | 婚姻期间偿还的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一人一半原则分割。房产增值应根据购置资金来源和比例分割。婚前首付和个人偿还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清偿。 法律分析 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考虑资金来源。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应根据购房资金来源和比例来确定分割原则。婚前首付款及个人偿还的贷款属于不动产自然增值,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另一方一半,并应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尚未偿还的贷款及其对应的增值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需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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