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就可以判无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