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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包工头雇佣给公司工地干活出事故谁该负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一、受包工头雇佣给公司工地干活出事故谁该负责任
    工人与包工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工人受包工头的雇佣在工地工作时出现事故应该找包工头承担责任,而不是找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的规定,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动者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时,应当按雇佣关系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权利,而不能找包工头的前手公司。
    二、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关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其中大多数人集中在建筑行业,随即在该行业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不可否认,包工头在施工企业与民工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而且还承担了施工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责,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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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