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理思路:首先,应当明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2.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