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人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和抚恤金的双重赔偿。工伤保险金是工伤人员的基本权利,而工伤抚恤金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工伤抚恤金不能替代工伤保险金,两者是并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抚恤金应当在工伤保险金之外支付,不能作为工伤保险金的替代品。因此,在单位结算工伤保险金后,工伤人员仍然有权获得工伤抚恤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因工作原因致残、死亡或者患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非医疗费用补偿,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工伤人员对于工伤保险金和抚恤金的双重赔偿权利应得到完全的保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