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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时效中断后如何计算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主张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规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主张权利?例如,是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主张权利的信函即可?抑或是有关信函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住所?还是有关信函必须由对方当事人签收,且需得到对方当事人对信函内容的回应?根据目前的仲裁实践和司法实践,一般采取前述第二种做法,及有关主张权利的信函到达相对方住所即可。唯需特别讨论的是,公告送达效力如何?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无法与员工联系之时,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该种送达方式有时并不能产生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推定有关公告内容已为当事人接收。如发生仲裁或诉讼之时,相对方只要指出其已经预留了有效的联系方式而当事人没有按其送达的,则公告内容当属无效。所以,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穷尽其他联系方式后,方能使用公告送达。以上观点供相关当事人在实务工作中参考使用,视实际情形之不同,或稍有差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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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