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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是否可以任意重选?
释义
    文章要点: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需要实名提出异议并详细描述真实情况,公示部门应在接到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公示部门有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包括书面提出异议、实名且详细描述情况、公示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法律分析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
    2、需要实名提出异议,不能匿名。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
    3、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拓展延伸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选举程序和限制规定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选举程序和限制规定是确保业主自治和公平性的重要规范。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通常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可以提名候选人并进行投票选举。选举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计票等环节,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同时,选举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限制规定,如候选人的资格要求、选举投票权的限制等,旨在维护业主权益和避免滥用权力。这些选举程序和限制规定旨在促进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作,确保其代表业主利益并推动共同管理和决策的顺利进行。
    结语
    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按以下步骤解决:1、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2、实名提出,写明具体真实情况;3、公示部门应在接到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和限制规定是确保业主自治和公平性的重要规范,通过业主大会进行提名、资格审查、投票和计票等环节,保证选举公正透明。限制规定旨在维护业主权益和避免权力滥用,促进业主委员会有效运作,代表业主利益并推动共同管理和决策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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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