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定应通过何种方式? |
释义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1、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 2、由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二、对推选的业委会主任不满意怎么办 由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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