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 %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 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i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