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为制止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