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