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完笔录让回家,没拘留,情节严重么 |
释义 | 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看,一般不严重。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笔录是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的记录,如果当事人陈述是有事实依据的,不是虚假的,对以后的生活是没有影响的。 做笔录和立案没有直接的关系,笔录只是公安机关了解事实并且搜索证据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做完笔录之后,如果在调查之后发现当事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话,检察院会进行立案并且起诉当事人。 做笔录和立案没有直接的关系,笔录只是公安机关了解事实并且搜索证据的一种方式。 按照程序来说,不算立案的,笔录只是派出所了解基本问题、情况的,以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立案属于公安的另一个程序的。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询问笔录的组成: 标题。为“询问笔录”。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可以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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