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的全责对方逃逸了的,一般推定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