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
释义 | 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符合前四条之一的应办理退休,符合第五条的应办理退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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