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建筑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如果未经验收发包单位已经擅自使用的,自该工程转移占有,即工程交付给发包单位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