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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解除关系怎样送达诉讼书
释义
    法律分析:
    实践中通常是这样的:
    1、 先电话联系,如果能打通电话,那会让对方确认有效的收件地址,或者由对方提供一个新的地址。如果对方准备委托律师,法官一般会让他的律师 带着手续,来找法官取传票和诉讼材料,以后也可以邮寄给他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接收视为他本人签收。原被告都可以由代理人来签收。
    2、 如果遇到被告情绪激动等其他原因,拒不配合法院送达,或者法官联系不上对方的,一般会电话通知原告,让原告提供其他联系方式。
    3、 再联系不上,就得依法邮寄送达了,那就采用外交途径送达,这个就是要通过两国或地区的外交、司法机关界入,非常麻烦,所以在时间方面,通常单程送达就要七个月左右。等开庭出了结果以后,还要送达裁判文书,再来一个七个月外交送达,加上法官的工作时间,一次诉讼下来就要一年半左右,非常慢。
    4、 最后一个送达程序,是公告送达,就是说一直不知道国外具体地址,那就在国内公告送达,涉外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而且要公告两次,总体时间和外交送达相差不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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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