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毒品贩卖量达到一定标准可能判死刑: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罂粟壳200千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咖啡因200千克以上,其他毒品数量大。 法律分析 贩毒达到以下量的可能会被判死刑: 1. 鸦片一千克以上; 2.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3. 除甲基苯丙胺外的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4.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 吗啡一百克以上; 7.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8.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9.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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