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委主席负责制最早写入我国宪法 |
释义 | 军委主席负责制为什么会写入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军委主席负责制第一次正式写入宪法。 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形成,凝结着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我们党在创建和领导人民军队的实践中,对军队最高领导权的配置和运用进行了反复探索,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丰富完善党的军事领导制度,逐步形成党领导军队的坚强核心。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淬炼,党的军事领导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成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关键因素,也为新中国建立军委主席负责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历史方位发生变化,有必要通过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将党领导人民创造的包括军事领导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革命奋斗成果加以固化。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1978年宪法历经两次修改,尽管相关法条表述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武装力量领导权高度集中统一的要求。1982年宪法首次对军委主席负责制予以确认,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符合党情国情军情和时代要求的最高军事领导制度。此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对宪法修订,军委主席负责制这一规定始终未做改动,一直延续至今。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军委主席负责制是严格遵循制宪程序确立的重大宪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方略和主张,集中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为我们党牢牢掌握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也为我们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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