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是: 1、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 2、后果不同、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故没有赔偿责任。 一、撤销要约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撤销要约的法定条件: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二、要约有怎样的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如何处理? 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约被依法撤回。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