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撤销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防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撤销生效后,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要约方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通知;撤销通知必须在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明确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
 3、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了效力,对方失去了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有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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