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人一般应向新公司清偿债务。不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时,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依然存在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向原企业清偿债务。2、但如果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另设新公司,未通知债务人的,企业公司制改造涉及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但这不意味着债务人不用承担债务,在原企业补充通知或债务人确认该情况后,应当向新公司清偿债务,只是债务人因履行清偿责任增加的额外费用,可要求原企业责任人承担。风险提示:在谈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清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一下几点重要内容:1、只要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或企业没有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务人自始至终都需有清偿债务的义务。2、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债务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无论企业是否进行公司制改造,债务人都需要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