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期间一切人身安全与房东无关 |
释义 | 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所谓的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 结论:由承租人承担。解析:房屋租赁合同内安全责任可以写明出租人已确认房屋装饰及设施的安全性,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事项、违约使用房屋发生安全事故与出租人无关的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二、租房合同中房东规定租客在居住期间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与房东无关,合理吗? 房屋本身无安全隐患,消防,结构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租户出事了肯定跟房东无关。 三、租房期间发生事故与房东有关吗 租房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和房东有关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的。如果是租房的物件自然损害或者是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修缮的物件出现损害,房东没有修缮造成损害的是和房东有关的。但是如果是第三人或承租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是和房东无关的。 四、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1、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保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特征一般为依附于租赁主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随着租赁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出租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是诚信基础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则可以直接推定出租人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2、出租人承担安保法律义务的范围。房屋出租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发生承租人人身、健康、财产损害事故之后,往往伴随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混合责任。出租人仅在明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日用设施(煤气管道漏气、劣质煤气热水器、照明电路漏电)类似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维修、更换、安全说明等措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而对于超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判断、认知范围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责任,则不负民事责任。如自然灾害、山崩、水渍、房屋设计缺陷、承租人不当使用引起的承租人损害后果,出租人不负法律责任。 3、关于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本案中,除了出租人对于其劣质燃气热水器引发一氧化碳CO致使承租人中毒死亡应负过错责任外,还包含着劣质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即两种法律责任之竞合。当出租人能够举证证明确切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损害后果是第一责任人,由出租人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对承租人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得向劣质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追偿相应损失;其二,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再根据各责任主体的过错责任、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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