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审 和 二审 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 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 管辖权 ,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人民法院第 二审程序 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 诉讼 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 开庭审理 ,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 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 审理期限 不同。 《 行政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