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地公积金仅限在本市贷款吗? |
释义 | 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使用,但异地购房贷款需要遵循相应规定和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退休、离休、偿还贷款等情况。省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缴存证明,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由缴存地或购房地提供贷款资金。办理异地贷款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手续费。购房地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提供证明,并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使用其公积金偿还。 法律分析 一、公积金只能在本市用吗? 公积金在一个地方交,可以在另外的地方用。公积金贷款不能异地购房,但并不是说异地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异地住房贷款》),针对职工办理异地住房贷款,对《指导意见》给予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异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按规定,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 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以下简称“省外异地贷款”),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 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应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该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管理中心在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虽然公积金贷款不能异地购房,但根据《异地住房贷款通知》,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时,可以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对于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缴存地管理中心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时,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提供,也可使用购房地的资金。在办理异地贷款时,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一定的手续工本费。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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