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担保人只对其担保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 2、即担保人只对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需要承担主合同的担保责任即可。即补充合同加重了主合同中担保人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的补充合同债务不承担责任。 3、但是,如果补充合同减轻了担保人责任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有效,担保人只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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