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一、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 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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