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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造成财产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一、农村建房工程损害赔偿
    如果房主将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一般就会认定其具有选任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雇员受到损害,房主往往要与个体工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将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因承建人不需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就不能以资质作为选任过失要求房主承担责任,但如果房主对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作出一定的指示,因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亦应认定为房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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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7: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