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如果老师有偿补课,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垄断法等。法律制定的首要目标是协调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冲突。教师有偿补课,对社会的利益损害较大,影响学生公平的受教育权,因此需要规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法律分析 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如果老师有偿补课,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垄断法等。法律制定的首要目标是协调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冲突。教师有偿补课,对社会的利益损害较大,影响学生公平的受教育权,因此需要规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法律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四条 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