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法律功能有哪些 |
释义 |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一、没有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效。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委托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关于无权委托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询问无权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被追认的,善意对方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2、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3、善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意思是,在订立合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人来说,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但无权代理行为不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期望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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