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不受理离婚案件怎么办 |
释义 |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 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 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 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下列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的。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民事撤诉后再起诉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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