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被羁押人有权利被告知羁押期限以及被羁押期限之内被释放或者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逮捕决定。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逮捕人和其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代理人,并告知被逮捕人有权申请人身自由保护令。被羁押人有权利被告知羁押期限以及被羁押期限之内被释放或者逮捕的决定。” 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因被告人逃匿或者其他必要原因需要羁押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因其他必要原因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羁押期限,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应当每隔一个月视察一次,对羁押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长期羁押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视察,对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因此,如果被羁押人已经超过规定的羁押期限,相关机关便应当对其作出释放或逮捕的决定。如果超过期限仍未作出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