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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可以采取措施吗
释义
    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可以采取措施,措施包括:
    1、要求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责令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一、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是什么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面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下方不准站人。
    三、工地伤亡事故怎么处理
    工地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法是施工单位应该立即停工并且将事故上报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经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施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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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43:23